豫國資規〔2023〕1號
各省管企業,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國資監管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更好履行出資人職責,切實增強企業活力,在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的基礎上,按照動態調整機制的要求,我們對《河南省政府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2020年版)》進行了完善優化,形成了《河南省政府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3年版)》,現予以印發。
各省管企業要認真抓好清單的貫徹落實,強化企業治理能力建設,確保授得下、接得住、行得穩。要進一步夯實管理基礎,推進管理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同時,要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對所屬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提升集團公司的管控能力。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國資監管機構要結合實際,繼續積極推進本地區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動態調整授權放權清單,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
省政府國資委將持續加強指導督促,適時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和效果評價。對于不能規范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將視情督促整改或通過修改企業公司章程等措施收回相應的授放權事項;對于濫用授權放權事項,出現嚴重問題的企業,將依法依規進行通報約談、追責問責。
《河南省政府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3年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河南省政府國資委省授權放權清單(2019—2020年版)》同時廢止。
附 件
河南省政府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
(2023年版)
授權放權事項
1.省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省管企業決定集團內部的非上市公司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事項。
3.省管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公司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4.省管企業對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各類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備案。
5.省管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6.省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7.省管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8.省管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9.省管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10.省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1.省管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2. 授權省管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決定或審批本企業的擔保事項,負責各級子企業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13.授權省管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于省管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省政府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列入債務風險重點管控的企業,原則上債券余額占帶息負債的比例不得超過30%,一年內到期債券不超過債券余額的60%。
14.支持省管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5.對商業一類和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省管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6.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省管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年均工資總額增長要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17.省管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省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8.省管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9.省管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省政府國資委同意后,省管企業審批分期實施方案。
20.支持省管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21.省管企業負責審核所屬企業制定的《超額利潤分享方案》《實施細則》和《兌現方案》,其中集團公司的《超額利潤分享方案》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相關程序。
22.省管企業負責審批從事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或者具有較高風險和不確定性業務領域的控股非上市子企業的跟投方案。
23.授權省管企業董事會制訂非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決定其薪酬分配,實現薪酬分配與市場接軌、與單位效益掛鉤,充分調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積極性。
24.授權省管企業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有一定發展基礎和盈利能力的擬培育業務,經省政府國資委核定后視同主業管理。
25.省管企業為理順產權關系、優化資源配置而進行的內部國有產權收購項目,由省管企業按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程序決策后實施。
26.支持省管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27.符合條件的“雙百企業”和“科改示范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實施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在報經省政府國資委同意后,不受試點名額限制。